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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袁记约法(1 / 2)


这段时间里,袁世凯一有机会就宣扬总统制的如何有利于国家。逢人便诉苦,苦于总理制和议会权力太大,他这个总统根本放不开手脚。

他口头上常这么说:“现制总统、总长、都督为三级制,共有三总,实在太滞隔了。”

中华民国驻比利时公使汪荣宝向袁世凯辞行时,曾真诚地向他进言,要求大总统勿行总统制,而行内阁制。

汪荣宝的话说得很委婉,他说:“总统制最大的缺点是事事要总统首当其冲,今日办事十九难如人意,倘总统当国,则一切怨尤都集于总统一身,九十九样事办好了,有一样不好,亦会被人咒骂,不如仍行总理制有个回旋余地。”

忠言逆耳,袁世凯根本听不进去。他戏虐地说:“不然,过去一年的情形恰恰和你说的相反,我们不是一直行的内阁制吗?可是只听到讨袁之声,并听不到讨唐(绍仪)讨陆(征祥)讨段(祺瑞)讨熊(希龄)呀!”

走上独裁之路也要做些铺垫,所谓出师有名。法还是要有一个的,毕竟是民主共和国体。《天坛宪法草案》已经胎死腹中,国会已垮,制定新的宪法已不可能,总不能继续执行《临时约法》,袁世凯的想法是制定一部新《约法》。

新《约法》如何产生了?袁世凯从制定《临时约法》》的参议院那里得到启发。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筹划,袁世凯政.府在民国三年一月二十六日颁布了约法会议的组织条例,于三月十八日组成约法会议。

约法会议相当于制定老《临时约法》》的参议院,只是名字不叫参议院而叫约法会议。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

袁世凯亲临主持约法会议开幕,并致颂词。约法会议的组织条例规定,总统可派员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参加表决。约法会议的决议,经总统同意,就可公布成为正式法律。

民国三年三月二十日,袁世凯向约法会议提出增修约法案。

他在这个提案中,把“建设民国” 分为两个时期,前一期为增修约法时期,后一期为制定宪法时期。他的用意是既要作废《临时约法》,又不愿产生一部宪法,而由自己搞的新《约法》作为替代品合法化。

他所提出的七个增修大纲为:

(一)总统得宣战媾和,与外国缔结条约,无庸经参议院之同意。

(二)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任用国务员及驻外使节,无庸经参议院之同意。

(三)实行总统制。

(四)宪法由国会以外之国民会议制定。

(五)关于公民权之褫夺与恢复,总统得自由行之。

(六)总统有紧急命令之权。

(七)总统有紧急处分财产之权。

约法会议将此案列入议事日程,先付审查。

由议长指任马良、那彦图、严复、王揖唐、王邵廉、邓镕、王丕熙、傅增湘、许世英、李湛阳、陈瀛洲、关冕钧、庄蕴宽、赵惟熙、曾彝进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审查通过。

接着,袁世凯又咨请将优待清室条件增入约法。

议长复指定:宝熙、那彦图、阿旺根、敦江曲达、结噶拉增、夏寿田、刘心源、贾耕、严天骏、王世澂、王祖同、王树棚、梁士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决议将前两案并案起草。

新约法的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于民国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开三读会,当然通过。咨复袁总统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全文如下:

国家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大总统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

第十七条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解散立法院;但须自解散之日起,六个月以内,选举新议员,并召集之。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九条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弄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二十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前项教令,立法院否认时,嗣后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二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全国海陆军。

大总统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兵额。

第二十四条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院之同意。

第二十六条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二十七条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二十八条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之同意。

第二十九条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立法

第三十条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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