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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激烈辩诉,无罪?想什么呢?!(2 / 2)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是针对企业和组织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证据制造冤假错案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错误法律条例而进行枉法裁判的。”

“关于主体要件这个没有什么还需要陈述的本案构成了主体要件的标准。”

“但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判定钱伟枉法裁判是钱伟必须出于故意进行判决才能定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的但依然为之如果是属于过失的则不能构成此罪而定为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依照检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方当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两点分别是(2)(6)造成个人十万财产的经济损失和适用错误法律条例。”

“但是…”

“首先有一点那就是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钱伟的判定没有得到任何有明确得证据能够证明他判决错误了。

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审判长是可以依据事实条件的客观性去进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对于事实的客观性有一定的错误认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所以并不构成枉法裁定的主观要件。”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诉讼陈述答辩我方申请判决钱伟无罪。”

刘军一字一句清晰的将诉讼申请陈述完毕。

面对刘军的诉讼申请关同微微皱眉不过也没有太在意对方的辩诉虽然有理有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咚咚!

敲响法槌。

“控告方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任远东看向苏白的位置开口询问。

“有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

刘军的陈述很完善可以说是将枉法裁判的全部条件都给说出来了。

并且对于检方所控告的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反驳。

不清楚事实就认定对钱伟提起公诉属于没有充足的证据属于侵害了钱伟的法律权利?

说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实际上全是放屁!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对方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检方提交的内容实际上是在说钱伟没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进行判定。

并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进行判决并处罚了张大虎40万元的罚款。

刘军没有提及一个对于钱伟不利的证据倾向。

完全是从其他方面进行答辩。

其实在这场庭审中还有更为关键的其他几点证据只是检方并没有在诉讼申请将其表述出来。

那就是…在张大虎这个一审的案件当中合议庭成员的判决意向当中这件事情是由钱伟进行主导的。

并且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了谁主张谁举证还有证据不足的这个观点但是却被钱伟给否定了。

为什么否定?

当然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在庭审前夕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

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是因为在第一次的诉讼申请中没有必要提出来这一点。

而刘军不提出来这一点是刻意的不提这一点。

因为他知道这一点是对当事人钱伟很不利的。

同时。

这一点是判定主观性的重要条件。

理清思路后苏白开始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针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诉讼申请我方申请驳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以及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都说明的很仔细了我就不在这里继续陈述了。”

“根据(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观点来说的话钱伟的确不属于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个非常混淆视听的点。”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以张大虎这个案子并不能够证实张大虎是见义勇为为证据不足的补充。”

“自此来维护钱伟的判决正确性。”

“可是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钱伟也不能够以证据充足为由判定陈美霞胜诉。”

“既然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那么钱伟为什么要判定陈美霞胜诉?他所依据的是什么?”

“在庭审上张大虎一方特别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另外两名审判员也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为什么钱伟没有采纳依旧判定张大虎需要赔偿民事责任?”

“钱伟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他为什么不采纳这个观点而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在张大虎的这个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明能够提供证据按照钱伟的观点是采用证据相对充足的一方。

可是高度概然性中也明确的表明了是对事实的证据加以判断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证据得不到确定和确实只是以有口供的情况下用高度盖然性结合其他相关事实用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的角度去判定一个案件这合理吗?”

“张大虎这个案子中原告陈美霞具有口供被告张大虎同样具有口供在法定的认定下口供之间结合实际情况。”

“陈美霞一开始的表述是张大虎从后面撞了她她看到张大虎的脸了。”

“可是张大虎从后面撞的陈美霞陈美霞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人能够快速的反应过来看到张大虎的脸?”

“根据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去分析在场的诸位能够觉得陈美霞一个70多岁的老人从前面被撞倒了以后看到了张大虎的脸吗?”

“一名老人行动不便被一个年轻力壮的男人撞倒了甚至于导致了昏迷能看清对方的脸?”

“并不能…”

“所以钱伟依据生活经验去判定的这是什么?”

“这是站在个人主观的角度情况下利用法律中高度盖然性的特性原则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

“这种行为完全将法律作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释权放在了自己的手里完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清楚他心里面的判定条件是什么他难道不愧对于法律吗?”

“他为什么利用高度盖然性来判定这个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定这个案件?”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我方认为应当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无罪辩护申请观点。”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在苏白陈述完被告委托席位上刘军微微皱了皱眉。

庭审现场的其他人员也陷入了沉默当中。

尤其是钱伟。

对于苏白说的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规则。

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的确好用…

苏白这一番话算是揭开了他判决民事诉讼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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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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