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防卫限度。
防卫的限度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施暴方对你进行的不法侵害会产生多大后果。
和你对施暴方进行的防卫行为产生了多大的后果。
两者相比较有没有明显的不对称。
就比如说对方只是对你进行言语上的羞辱只有轻微的推搡动作伱反手把人给捅了造成了对方重伤或者是死亡。
在这个过程中就算你是防卫行为。
可是也会被以防卫过当判刑。
因为对方的轻微推搡对你造不成太大的威胁反而是你的防卫行为对别人造成了巨大伤害。
显然属于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况。
在吕安陈述完毕。
审判台席位上宋远辉简单的整理了吕安陈述的相关情况。
“检方已经对于相应的情况陈述完毕。”
“请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进行陈述。”
“好的审判长。”
关于限度的问题
苏白也清楚在这一点上想要进行辩诉是比较麻烦的。
主要是需要看审判长对这个案子以及在不法侵害中。
对精神和人身自由与尊严不法侵害行为的判定情况。
按照以往的判决来看陈斌很有可能会判定成为一个防卫过当。
并且吕安陈述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联系陈述的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审判长站在这个角度来判定那么陈斌的刑期可能会判的相对来说比较重。
所以苏白的答辩需要从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以及从如果审判长真的站在了吕安的角度那么如何来减缓降低对陈斌的判决刑期这方面进行陈述。
说白了。
就是接下来的陈述即使不能让陈斌达成正当防卫也要尽量降低防卫过当对于陈斌的刑期判决。
理清楚这层思路。
苏白低头抽出诉讼材料开始陈述:“审判长。”
“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以下是我方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答辩:”
“首先是从案件的整体来看。”
“在案件整个发生的过程当中陈斌行使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一步步升级当中造成的。”
“在案件一开始发生的时间点。”
“李飞等人只是进行口头上的威胁和辱骂后面上升到了行为。”
“在这个过程当中何丽娟遭受到的不法侵害包括但不仅限于:言语侮辱限制人身自由人身尊严被强行按在有污渍的马桶内。
李飞和徐冰等人暴露隐私部位对于何丽娟的言语挑逗并且更进一步的去拉扯何丽娟的衣服。”
“在这种不法侵害的不断升级和不断的加大当中。”
“如果没有陈斌的防卫行为那么后续产生的影响会不会更大?”
“李飞和徐冰等人对何丽娟言语上的侮辱并且付出了实质性的动作那么下一步会不会继续进行侵犯的行为?”
“我想请合议庭成员考虑到这一点因素。”
“另外。”
“通过李飞和徐冰等人在陈斌和其母亲面前暴露其隐私部位不难看出对方的讨债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的违法犯罪而不是检方口中的轻微侮辱。”
“并且在这个案件当中最重要的还有一点那就是李飞等人是非法侵入陈斌家中。
对于陈斌和何丽娟进行侮辱和限制其人身自由。”
“相当于说李飞和徐斌等人是非法闯入到了陈斌和何丽娟的家中实施了犯罪行为。”
“陈斌和何丽娟有权利对于李飞等人的非法侵入实施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中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的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过他人要求退出而无理由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条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责任人客观条件是非法。”
“李飞和徐冰等人达成了以上两种条件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即在案发的整个过程当中李飞和徐冰等人都处在一种非法侵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陈斌实施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行为且由于对方不法侵害的进一步升级不能预测到接下来将要发生的是什么。”
“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之下我方认为陈斌做出来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因素是限度。
可是
李飞和徐冰等人是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并且伴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限度的问题应该怎么认定?
就算吕安控告陈斌超出了防卫的限度。
可是对于非法入侵住宅并伴有犯罪情况的实施他能够反驳吗?
肯定不能!
在防卫行为当中能不考虑这一点因素吗?
肯定也不能!
李飞和徐冰等人的非法入侵本来就是非法行为在这个过程中遭受到了意外情况。
应当怎么判定?
再有一点也就是其他因素的考量。
李飞和徐冰等人在非法入侵的过程中高达十几人一方是十几名成年男性的讨债人员另一方是一对母子。
这种情况下。
一般来说审判长都会考虑到这种环境情景。
来对防卫行为以及刑期进行相应程度的判定。
…
审判长席位上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宋远辉将关键信息记录了下来。
“检方请你方陈述。”
“好的。”
吕安明白苏白的反驳点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