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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1 / 2)


x 第335章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

审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

面对庭审被告其他方提出来的异议。

没有做过多的反应。

为什么?

因为刚才他陈述出来不对复议单位进行审查。

那么肯定是依照法律解释进行的。

合议庭在进行合议的时候他们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商讨。

商讨出来的结果是——如果只判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需要考虑到目前是在进行直播庭审。

这个案子涉及公众话题肯定不能直接完全的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因为那样会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再者。

原告方提交的事实证据确凿。

卫生工商以及食品监察的确有上诉所陈述的情况。

先不说其他的。

驳回苏白的上诉请求依照着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不依照法律规定怎么进行驳回?

说到这里他们宁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方全部进行判决。

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情而被提起。监察审查。

虽然说行政管理那边打过招呼了可是打过招呼和自身的前景问题。

哪个轻哪个重他们心里还是非常清楚的。

驳回上诉请求。

到时候麻烦的还是他们审判人员。

基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商讨的是——

在这场庭审中对复议部门的庭审不予审查。

这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的。

按照最高法院院中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就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只能选一而诉讼不涉及共同被告问题的具体事例。

这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是驳回的复议申请。

起诉人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

也可以起诉复议单位不作为要求复议单位受理其复议申请。

不管起诉人选择何种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两者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其一而为。

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

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法院和复议单位的重复劳动。

这一点简单化来说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导。

对于认为复议单位不作为以及行政单位不作为怎么进行起诉。

对于复议单位和行政单位不能进行同时起诉。

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只能选择一方进行审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审查。

依照这一条法律规定合议庭经过商讨。

这个案子难办的点就在于被告方有着复议单位行政级别较高。

既然这样那就选个软柿子判。

那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复议上诉规定决定进行择一等同于说解决了这个问题。

说白了通俗一点就是——

法院有权利决定对行政复议单位起诉还是对行政单位起诉。

两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

既然原告的诉讼申请不能驳回和撤销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单位。

毕竟…

按照被告其他单位陈述的那样复议单位的行政级别较高。

所以只能对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进行相关的判定。

当然…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释的。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被告方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法院方面进行驳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共同起诉。”

“只能进行择一。”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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