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走访过学校向学校内的学生老师询问过吴艳何娟李冰等人在学校内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学校内的口碑不好经常有违背学校规定的事情发生。”
“多次欺负他人。”
“并且在夏明远被立案调查后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学校内的同学好友大肆宣扬。”
“是由于自己亲属的利害关系让夏明远被立案调查。”
“通过这一点再结合着本案中只有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认为在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到一审当中的利害关系撤销一审判决结果。”
审判台席位上望着苏白提交的证据蒋峰面无表情:“关于这一份证据合议庭已经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诉?”
这一份证据从侧面上来讲肯定是不利于受害人的。
当然对此王琴也开口对其进行了解释:
“首先针对这一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我方认为法院方面不应当予以采纳。”
“证据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还不成熟。”
“所以容易将夏明远本身的有罪行为归纳为其他行为。”
“在这一点上存在着“虚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认为这一证据不能作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况。”
苏白:“证据可以在庭后进行相关的鉴定。”
“根据在诉讼申请中的上诉请求。”
“我方已经提出了受害人吴艳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其中本案两名当事受害人的亲属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到的吧?”
“再结合吴艳等受害人的说辞增加了其真实性的可能。”
“也就是说吴艳等人提供的口供为虚假口供。”
关于这一点的辩诉双方表现的都非常的清楚。
苏白提出这一证据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
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
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
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苏白的答辩都远高于王琴。
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
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
只不过…
这一次的判定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
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
“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
“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
“首先——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所以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方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
“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
“基于这一点。”
“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
这么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
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
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不恐怖吗?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
ps:求求月票~
手机版: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