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第494章两难的境地搬出后台进行警告
这个案子的庭审麻烦程度让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觉得头疼。
头疼的原因是这个案子怎么进行判罚都显得具有倾向性。
或者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不管怎么判罚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这种风险性是针对他判罚结果的风险。
如果倾向于原告方那么他对于被告方不好交代。
对于王西安的叔叔更不好交代。
倾向于被告方那就需要跳脱出原有的合同有一定的主观的严重倾向性才能够帮助被告方达到相应的目的。
在这种倾向性下很有可能会被原告方抓住一定的把柄。
就像是现在这样他已经用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判定了。
可是原告方却提出了以各种的优先级。
现在怎么办?
只能够依照相关的擦边规则进行判定结果。
说实话在这个案子当中。
他已经尽量的去平衡双方之间的各自诉求了。
但是…
很明显。
双方对于折中的诉求结果都略有不满。
甚至从其他方面来说双方都不认同折中的结果而是希望更偏向于各自的一方。
对此…
方启强敲响法槌扭头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
“你方认为刚才法院陈述的不合理你方的陈述是以国法《种子法》来判定本案。”
“可是这是在南省省内…”
“这个案件是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是符合法律的。”
“对于原告方委托律师刚才进行的陈述内容我想请问一下原告使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是否有违规?”
“是否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
对于方启强的这两个问题的询问苏白皱了皱眉。
方启强询问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要进行回答的话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
可是这个问题问的角度不对!
为什么这么说?
刚才苏白陈述的是国法和省法的优先级问题。
并没有说省法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省代表推举出来的法律那么肯定是可以作为判定的条件和依据的。
但是!
苏白说的是优先级问题!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
可以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合理并不符合法律判决优先使用某条法律的情况。
举个例子: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了多种刑事责任刑事判罚。
一种罪顶格判决五年一种罪顶格判决两年。
那么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肯定是以顶格判决五年作为最高的有限刑期。
而不是以判决两年作为有限刑期。
方启强使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和这种情况类似。
虽然说可以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
但是!
非常的不合理!
只是…在苏白准备进一步的强调和陈述优先级的问题的时候。
方启强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原告方委托律师先不要进行陈述我知道原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说的是优先级的问题。”
“但是我提问的并不是优先级的问题我提问的是省种子管理条例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依据。”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回答我这一个问题。”
苏白:“…”
回答这一个问题那不就是等同于认同了审判长的说法吗?
再说了。
站在他们的角度或者是站在正常审判的角度的确是从优先级来进行判罚的。
审判长询问这个问题的目的主要是想要在庭审上让他认同这一观点从而进行判罚。
苏白并不想回答这个问题可是审判长没有给他机会。
继续重申着:“请原告方回答这个问题。”
面对着审判长多次的询问苏白没有办法不进行回应。
在庭审上审判长有审判权。
而且在本次的庭审上审判长所做的一系列事情都没有任何的违规情况。
苏白想要反驳也没有反驳的依据所以针对审判长的再一次开口。
苏白抬头:“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
方启强抓住苏白回答的这一个机会继续开口:
“既然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能够对本案进行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意义。”
“那么这个案件基本上就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异议了。”
“所适用法律…适用于本案适用于本省内的情况。”
“那么这个案子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判罚问题。”
“通过这一点…合议庭驳回原告方刚才陈述的意见。”
没有给苏白开口的机会法锤再次敲响:
“驳回原告方陈述意见。”
“被告方对于这个案件还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内容?”
问题给到被告方。
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的余豪直接开口回答了对于这一个判定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
因为这种判定对于他们是非常的有利的。
这个案子…
他也清楚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委托诉讼申请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在先前。
余豪实际上与公司层的领导以及王西安商量过关于这个案件相应的赔偿情况。
王西安的想法是尽量少赔甚至不赔。
但是在他叔叔的影响力下他也不敢做出不赔的想法。
并且余豪通过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最终。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给出的底线是每亩地赔偿一百二十元。
现在审判长判定每亩地只需要赔偿八十元这相当于减少了三分之一的赔偿额度。
还能有什么异议?
这简直就是一件大喜事呀!
肯定没有异议了呀!
再有更重要的一点是他就算是有异议就算是想要再降低公司的赔偿金。
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去支持他这么做。
所以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按照每亩地八十元来进行赔偿这一点无疑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在被告方没有什么异议的情况下审判长直接让各方进行了法庭陈述。